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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初字第086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李前军与泗阳县人民政府、泗阳城南新城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前军,泗阳县人民政府,泗阳城南新城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泗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初字第0864号原告李前军。被告泗阳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海红,县长。委托代理人王力,法制办工作人员。被告泗阳城南新城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迎宾大道南侧杨树博物馆南大楼。法定代表人刘后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强风,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泗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孙建华,该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徐业兵,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李素华,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办事员。本院审理原告李前军诉被告泗阳县人民政府、泗阳城南新城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泗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前军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前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前军负担。审 判 长  朱慈双代理审判员  朱兴剑人民陪审员  刘厚昶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杜永怡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