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蓝法执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邓某桂与邓某昌、邓某顺、邓某超赡养纠纷一案二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某桂,邓某昌,邓某顺,邓某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蓝法执字第151号申请执行人邓某桂,男,汉族。被执行人邓某昌,男,汉族。被执行人邓某顺,男,汉族。被执行人邓某超,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某桂与被执行人邓某昌、邓某顺、邓某超赡养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邓某昌患尿毒症,不能正常上班;被执行人邓某顺、邓某超生活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中法民一终字第20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宏 长审判员 欧阳金梅审判员 魏 圆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邹 标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