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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刑更2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9-06-17

案件名称

杜燕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当事人

杜燕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2343号罪犯杜燕,女,198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阳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2004)昆铁中刑初字第5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燕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以(2005)云高刑复字第129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并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没有故意犯罪,于二○○七年十月十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云高刑执字第4487号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云高刑执字第3968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二○一二年五月十日、二○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九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刑三年零十一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于二○一六年一月十八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杜燕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杜燕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二○一五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杜燕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9年11月18日起至2024年6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顾 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