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2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马冬冬与张二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冬冬,张二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2182号原告马冬冬。委托代理人姜佳,江苏红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二从。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马冬冬诉被告张二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原告马冬冬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冬冬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冬冬撤回对被告张二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冬冬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晓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