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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2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马冬冬与张二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冬冬,张二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2182号原告马冬冬。委托代理人姜佳,江苏红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二从。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马冬冬诉被告张二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原告马冬冬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冬冬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冬冬撤回对被告张二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冬冬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晓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