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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民初字第046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长沙杨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正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杨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正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04684号原告长沙杨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镇商业步行街商住楼8栋4号2楼。法定代表人杨硕,总经理。被告黄正根。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杨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正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杨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正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沙杨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杨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杨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文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思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