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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新民初字第02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新民初字第02503号原告张某,现住址辽宁省黑山县某某镇。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锦州市某某区。法定代表人庄某某,系经理。原告张某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 判 长  吴国臣审 判 员  张 勇人民陪审员  王 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永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