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25民初50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克什克腾旗阳光温泉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于凤荣、杨彬、王秀杰、马新新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克什克腾旗阳光温泉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于凤荣,杨彬,王秀杰,马新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5民初509号原告克什克腾旗阳光温泉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解放路北段二中对过。组织机构代码68651XXXX法定代表人刘新东,男,1971年1月7日出生,身份证明×××,汉族,该公司法人,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北海路163号2号楼3单元302室。委托代理人任智颖,女,1986年8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该公司总办主任,住所地克旗经棚镇经西路居委会969号。被告于凤荣。被告杨彬。被告王秀杰。被告马新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克什克腾旗阳光温泉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于凤荣、杨彬、王秀杰、马新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克什克腾旗阳光温泉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克什克腾旗阳光温泉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克什克腾旗阳光温泉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邮寄费100元,由原告克什克腾旗阳光温泉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祁昕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