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四(民)初字第2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邰凡荣与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邰凡荣,杨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四(民)初字第2180号原告邰凡荣,男,197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宝应县。委托代理人胡亚林,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魁,男,197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被告中国人民��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运河路8号。负责人沈丽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晓东,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邰凡荣诉被告杨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由审判员石晨阳独任审判。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进一步搜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邰凡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81元,减半收取计740.50元,由原告��担。本院予以免交。审 判 长 石晨阳人民陪审员 顾凤华人民陪审员 顾巧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顾霞婷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