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执1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康文杰与王金山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文杰,王金山,北京银丰国际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1309号申请执行人康文杰。被申请人王金山。被申请人北京银丰国际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山,执行董事。关于康文杰与王金山、北京银丰国际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201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康文杰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康文杰(身份证号:×××)名下的北京银丰国际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110101000396415)百分之二十五的股权工商变更登记至王金山(身份证号:×××)名下。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黄建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鑫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