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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原告程晓刚、董中亚与被告河南应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晓刚,董中亚,河南应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03民初427号原告程晓刚,男,198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原告董中亚,男,199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以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晓红,商丘市睢阳区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应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王超,董事长。原告程晓刚、董中亚与被告河南应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徐长社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1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晓刚、董中亚的委托代理人王晓红及被告河南应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晓刚、董中亚诉称,2014年11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了被告开发的位于商丘市南京路南侧归德路西侧“应天花园”小区28号、29号、30号楼一层商铺,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了购房款。该房屋交付后被告迟迟不给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限期给原告协助办理上述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44610.5元。被告河南应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起诉的都是事实,同意协助办理房产证,因我公司没有交税,导致至今没有给原告办理房产证,下一步想法交上,早日办理。关于原告要求支付违约金344610.5元,听从法院依法判决。根据原告的起诉及被告的答辩,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诉请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原告主体适格。2、《商品房买卖合同》3份、收款收据3份、转账凭证3份,证明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被告违约没有给原告办理房产证。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被告营业执照副本、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是合法机构;2、房产证复印件3份,证明被告对出售的房屋具有合法产权,有权出售。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对上述证据的效力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诉辩意见,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11月19日,二原告作为共同买受人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三份,二原告购买了被告开发的位于商丘市南京路南侧归德路西侧“应天花园”小区28号(831.92㎡)、29号(913.53㎡)、30号(905.4㎡)楼一层商铺,价格均为6500元/㎡,价款分别为5407480元、5937945元、5885100元,总价款为17230525元。合同第六条均约定:“分期付款,首批款自合同签订之后一个月后付清,全款到账后办理房产证等相关手续”。合同第十五条均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1、2、3项处理: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价款的2%赔偿买受人损失;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价款的2%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3、统一办理产权证发生的费用按政府部门相关规定向买受人收取或由出卖人提供相关手续,买受人自行办理”。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4年12月2日向被告支付购房款9000000元,于2015年1月28日向被告支付购房款8000000元,于2015年1月29日向被告支付购房款230525元,以上总计17230525元。原告将合同约定的房款全部交清后,被告将上述房屋交付原告使用,但被告至今没有给原告办理上述房屋产权证书。另查明:被告已于2006年4月26日取得了位于商丘市南京路南侧归德路西侧应天花园小区28号、29号、30号楼1层房屋产权证书,房产证号分别为:商丘市房权证2006字第00029**号、0002950号、00029**号。本院认为,被告系合法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依法取得了位于商丘市南京路南侧归德路西侧应天花园小区28号、29号、30号楼1层房屋产权证书后,将上述房屋出售给原告,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而被告不按合同约定给原告办理房产登记手续,属于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限期给原告协助办理涉案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44610.5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该请求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河南应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协助原告程晓刚、董中亚将位于商丘市南京路南侧归德路西侧应天花园小区28号楼一层831.92平方米、29号楼一层913.53平方米、30号楼一层905.40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办理在原告程晓刚、董中亚名下。被告河南应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程晓刚、董中亚支付违约金344610.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285元,由被告河南应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长社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邵悦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