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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民三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张健与衡水九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健,衡水九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民三初字第424号原告:张健。被告:衡水九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和平东路79号65幢。法定代表人:刘秀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健诉衡水九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健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衡水九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健撤回对被告衡水九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少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