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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行立终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史树革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史树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石行立终字第00048号上诉人史树革,男,1967年10月10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元氏县。上诉人史树革不服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2015)元行立字第0000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史树革上诉称,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不是行政行为相对人是错误的,侵害了其监督权,村委会处置村集体土地建房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其行使监督权是行政相对人;一审法院适用的行政诉讼诉讼法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第四十四条第一项是错误的。本院认为,本案是村集体成员认为村委会处理集体所有土地,侵害了上诉人合法权益,其行使监督权而引发的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六十条之规定,集体土地的处置是村民自治范畴,应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如果村集体组织成员认为村民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起诉条件,故原审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原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书旺审 判 员  谭会雄代理审判员  任媛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