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刑更1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努努基走私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努努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1563号罪犯努努基,女,1972年7月29日出生,缅族,缅甸国籍,缅文八档文化,原住缅甸国德贡当市第26区***号,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五年六月十日作出(2005)保中刑初字第3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努努基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五年九月十二日以(2005)云高刑终字第180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没有故意犯罪,于二○○七年十月十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云高刑执字第4558号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二○○九年十月十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云高刑执字第3498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五个月,刑满后驱逐出境。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刑四年。执行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于二○一六年一月十一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努努基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努努基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被评为二○一四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系主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努努基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努努基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9年10月10日起至2024年6月9日止)。刑满后驱逐出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顾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