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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倴执异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温玉成、滦南县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玉成,滦南县信用合作联社,滦南县京鑫纺纱厂,滦南县鸿宇纺纱厂,滦南县旭日纺纱厂,滦南县隆鑫纺纱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倴执异字第9号异议人:温玉成,男,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委托代理人:张凤国,倴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申请执行人:滦南县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滦南县倴城镇中大街11号法定代表人:秦红军,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金波,滦南县信用合作联社风险资产经营管理部经理。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执行人:滦南县京鑫纺纱厂。住所地:滦南县长凝镇温庄村。代表人:周继成,该厂厂长。被执行人:滦南县鸿宇纺纱厂。住所地:滦南县长凝镇温庄村。代表人:温占祥,该厂厂长。被执行人:滦南县旭日纺纱厂。住所地:滦南县长凝镇温庄村。代表人:温玉成,该厂厂长。被执行人:滦南县隆鑫纺纱厂。住所地:滦南县长凝镇温庄村。代表人:温志勇,该厂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滦南县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滦南县京鑫纺纱厂、滦南县鸿宇纺纱厂、滦南县旭日纺纱厂、滦南县隆鑫纺纱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温玉成对执行行为不服,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温玉成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回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温玉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温玉成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会生审判员  任佩军审判员  张秀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