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8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徐华与陈卫琼,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华,陈卫琼,陈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8278号原告徐华,身份住址四川省威远县。委托代理人唐智勇,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卫琼,身份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郭垒,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军,身份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按规定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廖泰琳人民陪审员 张艳荣人民陪审员 罗祝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陈洵娴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