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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105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杨××与于××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于××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10517号原告杨××。委托代理人杨一×(系杨××之母),居民。被告于××,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旭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泽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