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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20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淄博瑞宝化工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隆旭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瑞宝化工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隆旭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025-1号申请执行人淄博瑞宝化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隆旭工贸有限公司。淄博瑞宝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淄博市临淄隆旭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14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淄博瑞宝化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541702.12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隆旭工贸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瑞宝化工有限公司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隆旭工贸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5)临执字第202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隆旭工贸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瑞宝化工有限公司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永军审 判 员  王建勋审 判 员  常西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齐晓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