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民初88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1北京四海洪峰装饰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安徽星光天地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四海洪峰装饰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安徽星光天地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885号原告:北京四海洪峰装饰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岸上玫瑰花园NC-3商203。负责人:洪松,经理。被告:安徽星光天地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绿都商城B区-29号负一层。法定代表人:赵育攀,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四海洪峰装饰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安徽星光天地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四海洪峰装饰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要求保全被告安徽星光天地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价值10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四海洪峰装饰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安徽星光天地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叶思勤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丽晶城16-908室房产一套。(房产证号:合产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欣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包雨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