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1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龙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钧昌,龙天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1民初120号原告胡钧昌,男,1963年6月19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被告龙天明,男,1970年12月31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原告胡钧昌诉被告龙天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钧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2元,减半收取206元,由原告胡钧昌负担。审判员 彭忠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罗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