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3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安徽中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徽天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蚌埠天一锅炉制造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中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天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蚌埠天一锅炉制造有限公司,蚌埠银丰滤清器科技有限公司,王曙光,尤根玲,王少尤,张作松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342-2号原告:安徽中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法定代表人:司永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浩,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天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法定代表人:王少尤,总经理。被告:蚌埠天一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法定代表人:王曙光,总经理。被告:蚌埠银丰滤清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法定代表人:张作松,总经理。被告:王曙光。被告:尤根玲,女,196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蚌山区。被告:王少尤。被告:张作松,蚌埠银丰滤清器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342-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财产保全担保人司永红持有的安徽中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8.4%的股权。现因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该账户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财产保全担保人司永红持有的安徽中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8.4%的股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施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施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