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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民终00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宋世刚、李风珍与刘金帅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金帅,宋世刚,李风珍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终003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金帅。委托代理人孙红玲,天津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世刚。委托代理人郭瑞平,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风珍。委托代理人郭瑞平,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金帅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4日受理,2015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5)丽民初字第69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1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金帅及其委托代理人孙红玲,被上诉人宋世刚、李风珍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郭瑞平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遗漏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四)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5)丽民初字第696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还上诉人刘金帅。审 判 长  杨 琳审 判 员  吴文琦代理审判员  卢 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吕琳超速 录 员  王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