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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秀民初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宋月仙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湖区支公司、孙金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月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湖区支公司,孙金虎,刘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秀民初字第806号原告:宋月仙。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湖区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凯旋路88号瑞鑫大厦一楼101室南侧部分房屋。法定代表人:陆茹,该公司经理。被告:孙金虎。被告:刘侠。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月仙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湖区支公司、孙金虎、刘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份一案中,因原告宋月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宋月仙负担。审 判 长  刘连明审 判 员  杨维均人民陪审员  姚松令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沈 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