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刑更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刑更183号罪犯卢河玉,现在黄陵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7日作出(2013)长刑初字第001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河玉犯抢夺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8月22日止),并处罚金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7月4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黄陵监狱提请对罪犯卢河玉减刑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卢河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13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依法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卢河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13个积极。罪犯卢河玉在服刑期间,向原审判法院缴纳罚金4000元。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缴纳罚金票据、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卢河玉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河玉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0月22日止),并处罚金4000元已交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昌柱审判员 张 娟审判员 倪治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杜快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