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5民初1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赵文军与沈阳市旭龙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军,沈阳市旭龙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辽宁双龙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沈阳市铠龙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辽宁艳文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5民初1241号原告赵文军。委托代理人何晶波,系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市旭龙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万洁,系该公司经理。第三人辽宁双龙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振策,系该公司经理。第三人沈阳市铠龙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静珠,系该公司经理。第三人辽宁艳文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兆坤,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文军诉被告沈阳市旭龙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第三人辽宁双龙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沈阳市铠龙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辽宁艳文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沈阳市旭龙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第三人沈阳市双龙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沈阳市铠龙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价值600万元的标书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人沈阳市悦明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所有的20本标书(0010330、0012589、0014243、0008184、0014414、0002748、0010063、0010316、0006653、0007513、0007511、0007531、0003078、0012708、0012748、0011896、0012042、0017536、0002754、0002542)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沈阳市旭龙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第三人沈阳市双龙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沈阳市铠龙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价值600万元的标书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沈阳市悦明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所有的20本标书(0010330、0012589、0014243、0008184、0014414、0002748、0010063、0010316、0006653、0007513、0007511、0007531、0003078、0012708、0012748、0011896、0012042、0017536、0002754、0002542)。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史致鹤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