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民二初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辽中县韵美美容美体会馆诉被告沈阳皇莉化妆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中县韵美美容美体会馆,沈阳皇莉化妆品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二初字第881号原告辽中县韵美美容美体会馆,住所地辽中县。经营者常某某,男,198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辽中县,系该会馆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马志中,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辽中县南二路*****号,系辽中县辽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阳皇莉化妆品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胜利大街北四马路沈铁和谐佳园七号楼10-5.负责人胡某某,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辽中县韵美美容美体会馆诉被告沈阳皇莉化妆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2元,减半收取401元,由原告辽中县韵美美容美体会馆承担。代理审判员 单冰馨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蒲安洋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