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502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黄灿与肖红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灿,肖红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6)赣0502民初253号原告黄灿,男,1985年3月23日生。被告肖红玲,男,1983年11月14日生。本院审理原告黄灿与被告肖红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肖红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灿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灿撤回对被告肖红玲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黄灿承担。审 判 长 刘雅萍代理审判员 刘子薇代理审判员 彭 卿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吴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