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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274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王中坡与刘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中坡,刘向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745号原告王中坡,男,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南皮县。被告刘向华,女,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南皮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中坡与被告刘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中坡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中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邢家德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