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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222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原告安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22民初82号原告安某某,女,生于1973年1月5日,汉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67年5月28日,汉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某于2016年2月1日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钟慧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