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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22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严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严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22民初10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81年8月15日,四川省青川县人,现住四川省青川县黄坪乡。被告严某某,女,汉族,生于1988年6月21日,四川省青川县人,现住四川省青川县黄坪乡。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曹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何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