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22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严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严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22民初10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81年8月15日,四川省青川县人,现住四川省青川县黄坪乡。被告严某某,女,汉族,生于1988年6月21日,四川省青川县人,现住四川省青川县黄坪乡。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曹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何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