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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2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六安供电公司与六安不夜城商业服务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六安供电公司,六安不夜城商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2161号原告: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六安供电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路。组织机构代码61059292-0。负责人:胡晓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葛兴周,该公司职工。被告:六安不夜城商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解放路北塔公园北侧。组织机构代码58014108-7。法定代表人:孙波,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六安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六安供电公司”)与被告六安不夜城商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安不夜城”)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11日诉讼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郁莉独任审理,并于2016年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六安供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葛兴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六安不夜城商业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六安供电公司诉称:被告六安不夜城公司自2015年7月23日至2015年9月23日共用电23698度,累计欠电费20511.10元,经我公司多次催要未付,现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付所欠电费,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六安供电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证据二、被告企业信息查询单、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诉讼主体适格;证据三、供用电合同,证明原、被告于2012年10月签订合同,双方存在供用电合同关系;证据四、电费明细表,证明被告欠缴2015年7月23日至9月23日的电费合计20511.10元。被告六安不夜城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六安供电公司提交的四组证据的证据效力及相关证明力均予以认定。根据上述对原告所提供证据的分析、认定,结合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2012年10月,被告六安不夜城与原告六安供电公司签订了《低压单相供用电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6430558353、6430558379、6430558382、6430558395、6430558409、6430558438、6430558500),双方约定:电价按照有电价管理权的管理部门批准的电价执行;若遇电价调整,按调价政策规定执行;供电人于22日至次月4日抄表,用电人在抄表结束日后,应在本月末向供电人或供电委托代理收费的有关机构交付电费及随电费征收的有关费用;合同有效期为10年等权利义务内容。合同签订后,双方均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如期支付电费。但自2015年7月起,被告六安不夜城开始拖欠电费,自2015年7月23日至2015年9月23日,共拖欠电费合计20511.10元(其中六安不夜城11号2铺71.89元、4铺5860.71元、5铺3146.90元、6铺4531.09元、7铺6125.77元、10铺208.75元、17铺582.09元,合计20527.20元,扣除被告电费账户余额后尚欠20511.10元)。该款经原告六安供电公司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讼来院。本院认为:原告六安供电公司与被告六安不夜城签订的《低压单相供用电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对合同双方均具有拘束力,原、被告均应按约履行。原告向被告提供了供电服务,被告理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电费。现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拖欠的电费20511.10元,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六安不夜城商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六安供电公司支付电费20511.1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被告六安不夜城商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郁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八十二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