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303执保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金刚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刚敬,张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303执保100号申请执行人金刚敬。被执行人张群。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金刚敬与被执行人张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金刚敬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金刚敬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无可供保全财产,不予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华明人民陪审员 冯光学人民陪审员 郭志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冷友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