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介民初字第1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燕永生与郭永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燕永生,郭永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介民初字第1423号原告燕永生,男,住介休市。被告郭永平,男,住介休市。原告燕永生诉被告郭永平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燕永生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燕永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燕永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焦四虎人民陪审员 宋守俊人民陪审员 孟繁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任润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