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执复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贵州金大地肥业有限公司、毕节市七星关区华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与刘继军、陈丽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金大地肥业有限公司,毕节市七星关区华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继军,陈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执复2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贵州金大地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黔西县农产品科技园区内。法定代表人刘继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昌模,贵州合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毕节市七星关区华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毕节市七星关区中华南路弘宗商住楼*栋*****号。法定代表人顾翔,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赵新春,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继军,男,1971年7月2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黔西县。被执行人陈丽,女,1972年1月2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刘继军之妻。申请复议人贵州金大地肥业有限公司不服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5)黔七执异字第1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该执行裁定及(2014)黔七执异字第507-1号执行裁定。2016年2月1日,贵州金大地肥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妥善解决双方债权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其复议申请。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贵州金大地肥业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的行为属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复议人贵州金大地肥业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世军代理审判员 周 绪代理审判员 王泽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沈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