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商民三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太原老战友门窗制作有限公司与雷旭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老战友门窗制作有限公司,雷旭炯,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市泽布尼茨门窗制作有限公司,山西广聚兴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商民三初字第248号原告太原老战友门窗制作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晋源区北堰村西峪街铁路旁。法定代表人张德明,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雷旭炯,男,1969年6月7日生,汉族,住迎泽区。第三人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晋源区长风商务区谐园路9号。法定代表人刘建亭,系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太原市泽布尼茨门窗制作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高新区科技街11号B412室。法定代表人王维华,系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山西广聚兴实业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小店区刘家堡乡西里解村村西6号。法定代表人曲加鑫,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老战友门窗制作有限公司诉被告雷旭炯、第三人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太原市泽布尼茨门窗制作有限公司、第三人山西广聚兴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雷旭烔的银行存款118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党建华所有的位于太原市万柏林区义井街16号1号楼1单元104号房产和贾志强所有的位于太原市晋源区晋祠路二段161号4幢2单元22层2204号房产为其所提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太原老战友门窗制作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雷旭炯银行存款118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党建华所有的位于太原市万柏林区义井街16号1号楼1单元104号房产和贾志强所有的位于太原市晋源区晋祠路二段161号4幢2单元22层2204号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范惠爱人民陪审员 田孟南人民陪审员 王渊芝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方晋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