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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5执异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刘会侠与张李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万有,执行,张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5执异1号执行异议人:李万有,男,196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澄城县城关镇北关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6105251962********。申请人执行:刘会侠,女,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澄城县西七路矿务局建安小区。公民身份号码:6121011972********。被执行人张李杰,男,198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澄城县青正街北关二路口(张记包子店)。公民身份号码:6105251987********。本院在在审查执行异议人李万有提出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万有诉刘会侠与被执行人张李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2015)澄民初字第00753号民事判决执行异议一案中,案外人申请人李万有于2016年1月28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书。在审查期间,异议人李万有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异议人李万有撤回执行异议。终结执行异议人李万有提出的执行李万有诉刘会侠与张李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2015)澄民初字第00753号民事判决执行异议一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 杰审判员 刘 长 生审判员 王志升闫刚二〇一六年二一月一日书记员 周鹏孙李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