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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021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原告龙某某诉被告肖国库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某,肖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21民初125号原告:龙某某,男,1987年10月18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1949年6月1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肖某某,男,56岁,汉族,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某诉被告肖国库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赵利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田 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