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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商初字第18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金根洪与余利军、余利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根洪,余利军,余利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桐商初字第1828号原告:金根洪。委托代理人:谷延飞,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利军。被告:余利民。原告金根洪与被告余利军、余利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金根洪的委托代理人谷延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利军、余利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金根洪起诉称:两被告系亲兄弟关系,两被告经常向原告购买木材,其中2013年4月份订货近万元,于2013年5月15日被告余利军与原告签订板材购销合同,向原告订货1000立方米,截止到2013年9月21日,经双方对账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255723元,被告于2013年11月14日又向原告进货达15420元,经双方再次对账被告2014年3月3日向原告《欠条》一张,载明欠木材款264643元并承诺2014年4月30日之前付清,若逾期应支付3‰月利率的滞纳金。被告余利民于2014年10月31日向原告承诺与被告余利军共同承担上述还款及支付滞纳金的责任。承诺到期后原告多次催告两被告还款,但两被告至今未支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支付所欠货款264643元;2、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1908.94元(自2014年5月1日计算至2015年7月31日,其后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滞纳金每月按总货款的3‰计算);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金根洪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购销合同1份,证明被告余利军向原告订货的事实;2、送货单12份,证明两被告向原告购买木材的事实;3、欠条1份,证明两被告承诺共同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264643元的事实。被告余利军、余利民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材料。经本院审理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系原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可以相互印证,本院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对本案具有证明作用。经审理查明:原告金根洪与被告余利军于2013年5月15日签订了《板材购销协议》,双方对货物名称、板材数量等内容作了约定。2013年4月起原告金根洪陆续向被告余利军供货。2014年3月3日,被告余利军出具《欠条》一份给原告,载明:“今欠金根洪木材款:大写(贰拾陆万肆仟陆百肆拾叁元),小写264643元,货款定于2014年肆月叁拾日之前付清。此欠条在收到货款之后自动作废。注:如有延期付款,每月按总货款的3‰算滞纳金”。2014年10月31日,被告余利民在该《欠条》上的欠款人一栏签字。现原告以被告余利军、余利民未履行付款义务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告金根洪与被告余利军之间的买卖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原告已履行了供货之义务,被告余利军收货后应履行付款之义务。被告余利民在欠条的欠款人一栏签字,表示其自愿与余利军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余利军、余利民支付未付货款26464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未到庭,视为其放弃当庭陈述、举证、质证等相应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余利军、余利民应支付原告金根洪货款264643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4年5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3‰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余利军、余利民应支付原告金根洪公告费6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或者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5448元,由被告余利军、余利民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448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行:工商银行杭州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周 昊人民陪审员  杜立军人民陪审员  方建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庐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