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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刑更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苏建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建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刑更169号罪犯苏建,男,43岁(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现在北京市良乡监狱服刑。本院于2000年6月15日作出(2000)一中刑初字第3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苏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20日作出(2000)高刑终字第3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苏建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21日以(2003)高刑执字第552号刑事裁定,将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日以(2004)二中刑减字第226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于2006年11月27日以(2006)二中刑减字第208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08年6月2日以(2008)二中刑减字第106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09年7月27日以(2009)二中刑减字第163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0年8月17日以(2010)二中刑减字第185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1年11月7日以(2011)二中刑减字第219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3年1月22日以(2013)二中刑减字第18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4年9月12日以(2014)一中刑减字第283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执行机关北京市良乡监狱于2016年1月15日提出对罪犯苏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良乡监狱认为,罪犯苏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5年9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良乡监狱根据苏建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苏建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苏建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良乡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苏建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苏建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3年10月21日起至2016年5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宇红审 判 员  王 斌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秦梦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