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民申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周选堂与被申请人候正财运输合同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选堂,侯正财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民申字第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选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侯正财。再审申请人周选堂因与被申请人侯正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兰民三终字第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周选堂申请再审称,我与侯正财的债务相互抵消,所欠的帐已全部结清,但没有收回我写的欠条;一、二审法院要我另诉,未解决实际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周选堂向本院提交的相关证据并不足以推翻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不属于新的证据;原两审法院依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以及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的相关证据,做出的判决,并无新的证据证明错误,故周选堂的再审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周选堂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选堂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小君代理审判员 郭 弘代理审判员 郭莉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倪孝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