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民一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易某与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一初字第474号原告易某,男,汉族。被告符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某诉被告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易某以与被告符某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易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丽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吴 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