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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92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行与四川立生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四川立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任晓玲、杨三全、李伟民、田伟、简达富、刘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行,四川立生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四川立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任晓玲,杨三全,李伟民,田伟,简达富,刘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92财保5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行。住所地:绵阳高新区火炬西街北段**号综合楼***层。组织机构代码:67140513-X。法定代表人王中儒,行长。被申请人四川立生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太平镇普照村。组织机构代码:78669558-7。法定代表人李伟民。被申请人四川立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太平镇河西场镇农场。组织机构代码:68044902-X。法定代表人李伟民。被申请人任晓玲,女,汉族。被申请人杨三全,男,汉族。被申请人李伟民,男,汉族。被申请人田伟,女,汉族。被申请人简达富,男,汉族。被申请人刘艳,女,汉族。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行与被申请人四川立生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四川立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任晓玲、杨三全、李伟民、田伟、简达富、刘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立生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四川立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任晓玲、杨三全、李伟民、田伟、简达富、刘艳价值人民币1500万元的财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立生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四川立生生物有限公司、任晓玲、杨三全、李伟民、田伟、简达富、刘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万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艳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何娇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