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26民初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3-12
案件名称
郭计忠与代明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计忠,代明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26民初第27号原告郭计忠。被告代明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计忠诉被告代明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计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贾海鹏人民陪审员 贾 军人民陪审员 赵转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石庆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