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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26民初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3-12

案件名称

郭计忠与代明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计忠,代明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26民初第27号原告郭计忠。被告代明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计忠诉被告代明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计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贾海鹏人民陪审员  贾 军人民陪审员  赵转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石庆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