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涟执字第1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陈中林与冯冬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中林,冯冬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涟执字第1343号申请执行人陈中林,居民。被执行人冯冬林,居民。陈中林与冯冬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涟水县人��法院于2015年3月6日作出(2015)涟民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冯冬林应付申请执行人陈中林工资款19700元,承担诉讼费147元,合计人民币19847元。根据申请执行人颜世碧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冯冬林财产进行调查,其无银行存款,亦无机动车辆、房屋产权及工商注册登记。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1月25日达成付款协议,且已按协议兑现4000元,尚欠15847元,正在按协议履行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分期付款协议,且已按协议兑现4000元,对尚欠款双方正在按协议履行中,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涟水县人民法院(2015)涟民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双方当事人已达成的分期付款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嵇海峰执行员 高子贵执行员 孙 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姜宇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