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民初70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唐池禹与焦佳妮、重庆大业兴置业顾问有限公司、陈虹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池禹,陈虹霖,焦佳妮,重庆大业兴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7044号原告唐池禹,男,汉族,1981年2月4日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特别授权),重庆星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某某,重庆星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虹霖,男,1980年10月9日生,住重庆市潼南县。被告焦佳妮,女,1984年3月18日生,住重庆市潼南县。被告重庆大业兴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东路585号B1栋1-6号。法定代表人蒋文武,董事长。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18号。法定代表人梁大鹏。本院受理的原告唐池禹诉被告陈虹霖、焦佳妮、重庆大业兴置业顾问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唐池禹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池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池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唐池禹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叶 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梦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