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3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福建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卢洪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卢洪椿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3民初116号原告福建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法定代表人邱富标,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廖尤庆,男,该公司职工,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告卢洪椿,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卢洪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协商意见达成一致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福 柱代理审判员 张 筠 丽人民陪审员 卢 培 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阙庆琳(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