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2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分公司与任昭平、王俊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分公司,任昭平,王俊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02执46号申请执行人: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分公司,住所地晋中市108国道鸣李村西(民营科技园)。法定代表人:戴兴杰,经理。被执行人:任昭平,男,汉族,1971年10月12日生,住山西省灵石县。被执行人:王俊祥,男,汉族,1966年6月17日生,住山西省灵石县。申请执行人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任昭平、王俊祥买卖合同王俊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4日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5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分公司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5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晓民审 判 员 :张庆成代理审判员 :吴宝群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 李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