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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终字第01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马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终字第012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委托代理人李忠群,镇平县贾宋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马某与被上诉人赵某离婚纠纷一案,镇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镇民初字第949号民事判决,马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某、被上诉人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忠群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镇平县人民法院(2015)镇民初字第94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镇平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上诉人马某。审判长  刘建华审判员  王 妮审判员  李 舸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