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刑更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舒丹斌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舒丹斌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刑更18号罪犯舒丹斌,男,1986年8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溆浦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湘南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2012)怀中刑一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舒丹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民事赔偿110385.25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判决罪犯舒丹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湘南监狱于2016年1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舒丹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中折计记大功一次。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舒丹斌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舒丹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5年3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宝华审判员 石福轮审判员 何闰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邱 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