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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00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台州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邬学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邬学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00283号原告:台州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锦屏路378号紫城苑1幢101室。法定代表人:董小辉。被告:邬学为。原告台州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邬学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蒋勤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台州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台州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州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勤雷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陈舒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