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1民初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汪建国与丁小平、芜湖华强通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建国,丁小平,芜湖华强通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1民初256号原告:汪建国,男,汉族,安徽省无为县人,个体经商,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丁小平,男,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经商,住安徽省芜湖县。被告:芜湖华强通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丁晓彬,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建国诉被告丁小平、芜湖华强通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建国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丁小平、芜湖华强通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原告汪建国依法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汪建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丁小平、被告芜湖华强通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2000000元范围内进行财产保全。前项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它保全方式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徐旭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俞春艳 来自